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发布时间:2018-11-22 16:54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服务内容】

为支持外贸稳增长,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创建优质便捷的退税服务体系,服务“走出去”企业,天津、江苏、浙江等11个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扩大。

试点企业通过提供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更多资讯】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1.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2.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3.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4.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在提供退(免)税申报资料时,存在无法生成电子数据情形的,不影响该企业申请成为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该项视同出口业务仍可按现行规定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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