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00000014001688P/2018-00066 主题分类: 文件解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8-06-15
发文字号: 文  种: 其他
标  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6-15 废止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5 21:14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江苏省税务局)已于2018年6月15日完成挂牌工作。为了确保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江苏省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公告》是对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2018年6月15日完成挂牌工作之日起,就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此时市、县税务机关尚未挂牌,因而暂不适用《公告》。

  四、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江苏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江苏省税务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江苏省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江苏省税务局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江苏省税务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江苏省税务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江苏省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江苏省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江苏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江苏省税务局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江苏省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九、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十、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一、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原文链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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