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2019年第23号)

发布时间:2019-11-11 15:54访问次数:来源: 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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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于2019年9月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公司于2019年11月08日前改正,并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采用邮寄方式寄出。

由于各种原因,向你公司寄送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未能送达。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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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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