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文书送达公告(2019年催缴第011号)

发布时间:2019-11-18 15:08访问次数:来源: 太仓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太税一税通公(2019)011号

太仓市沙溪镇东吉石材厂等10户纳税人:

你单位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相关税费,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第五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或解缴,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公告不服,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按照本公告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清单.xlsx



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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