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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文书送达公告(2019年催报第015号)
发布时间:2019-11-19 15:10 | 来源: 太仓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太税一限改公(2019) 015 号
太仓吉荣贸易有限公司等225户纳税人:
你单位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携相关资料至我局办理有关事项。
如对本公告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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