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9-03-29 14:22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规定】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如果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同时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新办的外贸企业,请问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项、第3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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