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派出机构代扣代缴

发布时间:2019-04-02 16:11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境内派出机构代扣代缴 

【适用主体】

    有外派人员且支付或负担外派人员所得的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

【政策规定】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外派人员到境外子公司工作,其基本工资由我公司发放,其他补贴津贴均由境外子公司发放,请问这些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答:外派人员取得的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中,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部分,其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境外单位支付的部分,外派人员负有自行申报义务。但是,为方便外派人员申报税款,可委托其在中国境内的派出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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