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9-07-01 16:34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1.是否有最新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优惠?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为企业和社会减负,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我省制定了《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规定:“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自2019年7月1日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优惠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答:完善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 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根据我省制定的《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减征政策文件,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因此上述公式中“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江苏是50%。

3.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能否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根据《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财综〔2019〕32号)规定:“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其下属成员单位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能否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根据《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财综〔2019〕32号)规定:“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允许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投资支出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财综〔2019〕3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6.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允许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不足抵免的,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答:根据《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财综〔2019〕32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7.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优惠的试点企业,如何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缴费人勾选并填报投资额后,即可自动带出减免性质和本期抵免金额。增加了“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行次,即符合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选择“是”;否则,选择“否”。另增加“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计算公式:“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当期新增投资额”×30%+“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教育费附加“本期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金额”-地方教育附加“本期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金额”,该数值应大于等于零,若计算结果为负,填零。

8.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申报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有何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相关附件内容,第1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为:14=7-9-10-12-13。计算公式中增加了减除项目第12栏“本期抵免金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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