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文书送达公告2019年第010号
发布时间:2019-09-11 14:45 | 访问次数: | 来源:苏州局第三税务分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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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名单见附件。
201908010(8月).xls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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