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文书送达公告2019年第010号

发布时间:2019-09-11 14:45访问次数:来源:苏州局第三税务分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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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名单见附件。


201908010(8月).xls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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