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的公告(201908催缴第十期)
发布时间:2019-09-11 15:04 | 来源: 苏州局第三税务分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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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相关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或税务机关指定银行缴纳(解缴)清单所列税费,并同时缴纳(解缴)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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