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09 15:45访问次数:来源: 苏州局第三税务分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第21号)的规定,现宣布以下非正常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具体名单见附件。


失效201905.xls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9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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