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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01号)
发布时间:2020-01-16 09:29 | 来源: 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海门市新鑫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等纳税人:
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0年1月10日前改正,并采用邮寄方式寄出。
由于各种原因,向你单位寄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名单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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