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个体定额核定公告
(2020年1月13日-2020年1月17日)

发布时间:2020-01-17 10:22访问次数: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对本期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信息进行公告。

告知事项:

1.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2.定额执行期间,当月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含30%)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3.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或者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2020年1月17日          

   附件:个体定额核定名单(2020年1月13日-2020年1月17日).xls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