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0〕800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21 09:13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淮安市谨帧荣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0〕1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0〕14号


淮安市谨帧荣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1R76HA8K)

我局(所)于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无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且无法联系。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建淮乡工业集中区52号(建淮乡2018年合并到石塘镇),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检查,查无此户。2019年11月27日和2019年11月28日检查人员以办公电话多次联系了税务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梁仁革的电话,语音提示均为“您呼叫的用户正忙”,2019年11月27日联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谢俊银的电话,号码为空号。

2、直接走逃失踪不申报。

你单位2017年9月20日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零申报2次后一直不申报,最后一次增值税申报日期为2017年10月17日,2018年4月27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3、上游交易中无货物购进而下游有货物开具。

你单位共领购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正常填开50份,金额合计4999016.75元,税额合计849832.75元,税率均为17%。你单位上游交易只有一份17%税率和一份6%税率的购进税控装置发票,无购进固定资产信息也无购进水电费、加工费信息。你单位无生产货物的能力。而下游交易中全部是17%税率的工业品,且开具日期集中在2017年10月25日和2017年10月26日两天。你单位生产经营不真实。

4、无银行开户信息。

检查人员查询了你单位银行账号信息,只发现以个人名义开具的银行账号,没有以企业名称开户的银行账号信息。

5、下游交易发票已被其他税务机关定性虚开。

下游交易中你单位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发票。

综上所述,你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虚假登记且无法联系;无银行账户信息,下游开具发票已被其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企业直接走逃失踪不申报。多项证据证明,你单位无真实交易,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淮安市谨帧荣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10月17日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30316089-30316113;发票代码:3200172130, 发票号码:34481731-34481755,金额4999016.75元,税额849832.75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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