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送达公告(2020年1月)

发布时间:2020-01-22 09:17访问次数:来源: 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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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个人)在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个人)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个人)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至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机关指定银行缴纳(解缴)清单所列税费。并同时缴纳(解缴)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个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个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原文.rar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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