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13 20:38访问次数:来源: 徐州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周转资金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要求,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缓征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

三、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四、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 

(一)2月份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阶段性减免、减征政策重新核定; 

(二)已缴费单位应减免、减征的单位缴费部分,直接退至原缴费银行账户,无需参保单位申请。单位补缴的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不在减免退费范围之列; 

(三)未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重新核定的征收计划发送至税务部门,单位在2020年3月25日之前进行申报缴费,不加收滞纳金。

六、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暂按中小微企业的减免标准核定征缴,待划型确定后,再行补征。

七、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免收政策结束后年内缴费仍有困难的,还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在减半征收同时缴费仍有困难的,或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年内缴费仍有困难的,还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以上缓缴截止期均为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进一步帮助严重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八、阶段性减免缓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事宜,由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解释。

 

咨询电话:12333  12366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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