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税务局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16 11:19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根据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以及江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0〕14号)文件精神,整理了淮安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问答,以便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小微企业对照执行。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第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2月起,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阶段性减征政策的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

第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二、哪些类型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答:1.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

3.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哪些类型企业可以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优惠政策?

答: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范围包括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四、参保企业的类型如何确定?需要企业提交资料吗?

答:参保单位的划分类型,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信、统计、民政、税务、金融、市场监督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比对确定,不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通过与工信、统计、税务、金融、市场监督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

2.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对企业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止2019年底数据为准。

3.如果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4.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五、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如何申请变更?

答: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对企业类型划分提出疑义、企业类型难以确定的单位,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rsj.huaian.gov.cn/index.html)下载填写《企业划型异议申请表》(点击下载),向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办机构汇总后,由各级人社局会同财政、统计、税务、金融、市场监督等部门、单位共同认定或核实确认。经认定或核实确认的企业类型与先期执行不一致的,对已征收或减免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予以退还或补征。

六、对所属期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是如何处理的?

答:(1)2月份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阶段性减免、减征政策重新核定;(2)已缴费单位应减免、减征的单位缴费部分,按程序直接退至原缴费银行账户,无需参保单位申请。单位补缴的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不在减免退费范围之列;(3)未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20年3月25日前,将重新核定的征收计划发送至税务部门,各参保单位应于征收期内完成申报缴费。

七、企业分支机构如何划型?

答: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划型基本单位,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八、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2.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九、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期间是否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申报手续?

答: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十、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十一、企业在缓缴期间可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吗?

答:可以,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二、企业在减免或缓缴期间,其职工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在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十三、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吗?

答: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天数及起止日期依据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对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计划开工时间延期到减免期内的工程项目,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项目开工日期变更的相关材料,经核实后,可参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十四、企业在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同时,能否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享受减免政策后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补缴到账后记载个人账户并从到账次月起计算利息。缓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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