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戴通〔202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戴楼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0-04-02 09:25 | 来源:淮安市金湖县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淮安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6978684905)
事由: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土地增值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2017年07月01日至2019年08月31日期间应缴税款(大写)壹仟陆佰叁拾玖万伍仟捌佰捌拾陆元玖角陆分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戴楼税务分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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