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6 16:17访问次数: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发布文号】2024年第4号

【成文日期】2024-4-30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经国务院同意,《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doc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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