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访问次数: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0〕85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1990-07-18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贵州省税务局: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