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1〕126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1991-09-24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三(91)20号《关于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的性质问题,经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系,该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你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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