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继承原捷克斯洛伐克同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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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国税发〔1993〕6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1993-04-0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原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于1993年1月1日正式解体为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两个独立的国家。捷克共和国国际关系部、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于1992年12月18日分别照会我国驻布拉格大使馆,表示将从1993年1月1日起,作为继承国之一,承认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在此之前所缔结的多边和双边条约和协定的约束力。据此,在我国和该两国重新谈签税收协定前,按照对等原则,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居民可以享受原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国政府于1987年6月11日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的待遇。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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