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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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国税函〔1995〕16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1995-04-24

【是否有效】已修改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2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瑞士政府于1973年11月12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九条,以及于1990年7月6日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1995年3月21日 民航运函[1995]236号)

华北、华东管理局:
  根据民航总局外许(1995)004号《经营许可》,总局同意瑞士航空公司从1995年7月2日开始经营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一、航班号:SR196/7

  二、机型:B747COMBI

  三、班期:每周三班,周二、四、七

  四、航线: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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