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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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国税函〔1998〕42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1998-07-15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房屋产权未确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8〕13号)收悉。文中反映企业在房改过程中,只购买房屋开发公司商品房的使用权,或者欲买产权,却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产权证,形成“空中产权”,对此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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