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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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国税函〔1999〕39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1999-06-03

【是否有效】全文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字〔19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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