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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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37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2003-04-25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航空公司开通阿拉木图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际函〔2003〕241号)转发给你们。由于中哈两国政府于2001年9月12日在阿斯塔纳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尚未生效,对其通航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1993年10月18日签署并生效的中哈民用航空协定及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关于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航空公司开通阿拉木图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

航空公司开通阿拉木图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民航际函〔2003〕241号

 

民航华北管理局:

  根据中、哈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以及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航空公司(Air-astana)将于2003年4月29日开通阿拉木图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航班号:4L887/88 

  机型:B737

  班期:周二、六
  航线:阿拉木图――北京――阿拉木图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批复为准。请各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做好飞行前的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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