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00000014001688P/2007-00058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7-05-24 发文字号: 苏地税函[2007]146号 文  种: 其他 标  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5-24 废止时间: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7-05-24 20:48 访问次数: 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苏地税函〔2007〕146号

【成文日期】2007-5-24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各地请示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个人出租的房屋是指房屋所得权为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的房屋,包括住宅用房、经营用房(含商铺、门面房、厂房、办公用户等)、商住两用房等,且不论其出租后是否用于生产经营。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不论租金金额和房屋座落地点,均适用本《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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