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7-05-24 20:48 | 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发布文号】苏地税函〔2007〕146号
【成文日期】2007-5-24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各地请示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个人出租的房屋是指房屋所得权为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的房屋,包括住宅用房、经营用房(含商铺、门面房、厂房、办公用户等)、商住两用房等,且不论其出租后是否用于生产经营。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不论租金金额和房屋座落地点,均适用本《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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