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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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102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2008-12-10

【是否有效】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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