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8〕11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2008-12-05
【是否有效】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docx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