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00000014001688P/2009-00062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9-05-06 发文字号: 苏地税函〔2009〕120号 文  种: 通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5-06 废止时间: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06 20:50访问次数: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就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效率,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建立项目清算评估机制。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在进行清算项目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清算方式。

二、对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在下列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并报省局备案。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0.5%至2%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2%至8%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8%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各地在积极推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中,要注意选择资质好的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同时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质量情况抽查力度,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违法行为或质量低劣的税务师事务所,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禁止其继续从事此类业务。

各地应密切与财政部门的联系,及早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劳务费的给付标准,确保劳务费按时足额给付。

四、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土地增值税,其缓缴手续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办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5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2009年5月6日

 

附注:第二条已失效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对该内容进行了重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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