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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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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2013-01-08
【是否有效】
全文废止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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