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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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2013-01-08

【是否有效】全文废止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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