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2013-12-13
【是否有效】全文废止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税务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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