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访问次数: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2013-02-1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19日
网站纠错
税务规范性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总局政策解读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