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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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财税〔2013〕5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2013-07-29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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