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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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财税〔2013〕6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2013-09-23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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