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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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2014-01-21
【是否有效】全文废止
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修改为“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四、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修改为“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四、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1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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