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00000014001688P/2016-00079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6-06-16 发文字号: 苏地税规〔2016〕2号 文  种: 公告 标  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6-06-16 废止时间: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6-16 21:40 访问次数: 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苏地税规〔2016〕2号

【成文日期】2016-6-16

【是否有效】全文废止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七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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