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8-10-12 16:55 | 来源:南通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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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切实降低纳税人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现对我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领取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与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其部分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按下表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序号 | 行业 |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
1 | 货物运输业 | 1.50% |
2 | 建筑服务业 | 0.40% |
3 | 农、林、牧、渔业 | 0.10% |
4 | 制造业、加工业 | 0.30% |
5 | 批发、零售等商业贸易 | 0.20% |
6 | 餐饮、娱乐业 | 1.20% |
7 | 其他服务业 | 1.20% |
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征收率。主营项目是指收入额占全部收入额50%以上的项目。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征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然人发生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项目,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征收。
(二)自然人发生其他生产经营业务,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参照上述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门临代开票发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通地税规〔2011〕3号)、《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通地税规〔2011〕4号)同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