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的意见征集
| 发布时间:2018-10-15 11:20 | 来源:镇江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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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结合我市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拟对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作适当下调。现公开征求广大纳税人意见,纳税人可以拨打电话12366-1转8,也可将意见寄送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镇江市檀山路211号,邮编212004)。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0月21日。
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名称 | 原征收率 | 拟调整征收率 |
工业(修理修配)、商品流通、物资流通 | 0.5% | 0.25% |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 1.5% | 1.5% |
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除外) | 0.6% | 0.3% |
建筑安装 | 0.4% | 0.4% |
文化体育 | 0.5% | 0.25% |
饮食服务、娱乐业、其他服务 | 1.5% | 0.8% |
其他行业 | 1.5%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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