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的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18-10-15 11:20访问次数:来源:镇江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结合我市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拟对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作适当下调。现公开征求广大纳税人意见,纳税人可以拨打电话12366-1转8,也可将意见寄送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镇江市檀山路211号,邮编212004)。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0月21日。 

  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名称

原征收率

拟调整征收率

工业(修理修配)、商品流通、物资流通

0.5%

0.25%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1.5%

1.5%

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除外)

0.6%

0.3%

建筑安装

0.4%

0.4%

文化体育

0.5%

0.25%

饮食服务、娱乐业、其他服务

1.5%

0.8%

其他行业

1.5%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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