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7473/2018-09631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8-10-29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 | 文 种: | 公告 |
标 题: |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
发布时间: | 2018-10-29 | 废止时间: |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29 14:24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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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减轻相关纳税人税收负担,决定下调我市现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现对新征收标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范围
在无锡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 征收标准
按个体工商户所属行业分别设定征收标准:
1.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0.3%
2.交通运输业(不含货运) 0.3%
——货运 1.5%
3.娱乐业 1.5%
4.体育业 0.3%
5.异地建筑施工 0.4%
6.其他行业 0.8%
个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