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2018年09月逾期未缴纳社保第一批)
| 发布时间:2018-10-30 15:40 | 来源:海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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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佳运物流有限公司等纳税人(欠费明细见附表):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从费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费款一并缴纳。因邮寄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被退回,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海安市税务局2018年09月社保费逾期未缴纳清单第一批.xls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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