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4 16:55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成文日期】2018-11-14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精神,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现对我市(不含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调整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不含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双定户及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
二、附征率调整规定
(一)各地按照调整后的全市统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附件1)执行。
(二)对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规定,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个体工商户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全部实行查账征收。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公告》(苏州地税规〔20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调整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docx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下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