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8-11-19 15:20 | 来源: 镇江纳税服务中心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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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决定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办理注册登记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二、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额×附征率
附征率标准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分行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经营所得按照征管法规定采取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比照执行。《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镇地税规【201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行业名称及附征率
工业(修理修配)、商品流通、物资流通 0.25%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1.5%
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除外) 0.3%
建筑安装 0.4%
文化体育 0.25%
饮食服务、娱乐业、其他服务 0.8%
其他行业 0.8%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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