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2 11:28 | 来源: 泰州市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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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相关纳税人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我市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进行明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与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其个人所得税按附件征收标准执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主营项目(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最大的确定)确定适用征收标准。
二、自然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序号 | 行 业 | 征收率 |
1 | 制造、加工、修理修配业 | 0.25% |
2 | 批发零售业 | 0.15% |
3 | 建筑业 | 0.4% |
4 | 货物运输业 | 1.5% |
5 | 其他交通运输业 | 0.5% |
6 | 服务业 | 0.5% |
7 | 其他行业 | 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