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22 11:30访问次数:来源:泰州市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以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我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和门临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

   一是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是:

(一)制造、加工、修理修配业明确为0.25%;

(二)批发零售业明确为0.15%;

(三)建筑业明确为0.4%;

(四)货物运输业明确为1.5%,其他交通运输业明确为0.5%;

(五)服务业明确为0.5%;

(六)以上行业之外的为“其他行业”,明确为0.5%。

  三、《公告》施行时间

  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 号)第十三条(附注)、第十四条(附注)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1号)

第十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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