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税
发布时间:2018-11-22 15:58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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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
一般反避税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适用主体】
实施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获取税收利益的企业。
【政策规定】
税务机关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同期资料管理、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股权转让交易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信息资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一般反避税风险问题。
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适用条件】
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实施调整。
【情景问答】
1.问:什么样的安排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2.问: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时,如何避免一般反避税风险?
答: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时,可以借鉴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定《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2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章,梳理自身对外投资架构,同时充分了解投资所在国关于一般反避税管理的规定,避免被投资国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章
4.《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2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