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境外如果遇到税收争议或者税收歧视该怎么办?
| 发布时间:2018-11-23 09:1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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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境外如果遇到税收争议或者税收歧视该怎么办?
中国企业在境外如果遇到税收争议或者税收歧视应及时向国内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互协商程序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
问:我公司在Y国设立了一个子公司,总公司负责销售设备,子公司负责设备安装,Y国认为B公司经常派人到Y国的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构成了在Y国的常设机构,要求对我公司销售设备的全部利润征税,构成了双重征税,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怎么办呢?
答: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交《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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