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若经营出现亏损,在汇总纳税申报时,需要关注税法哪些规定呢?
发布时间:2018-11-23 09:28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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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若经营出现亏损,在汇总纳税申报时,需要关注税法哪些规定呢?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根据采用抵免形式的不同,用同一国家(地区)或不同国家(地区)其他项目以及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问:我公司的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能否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答:不可以。同一法人实体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境外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的盈利,但境外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的亏损。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我国的税收利益被过度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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