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如何处理呢?会不会造成双重征税呢?
发布时间:2018-11-23 09:3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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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如何处理呢?会不会造成双重征税呢?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同时,为了解决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内、外双重征税的问题,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问:我们公司去年有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已经在境外交税了,还需要在境内申报吗?
答:需要申报境外所得。为了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增强“走出去”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税法规定对企业的境外所得实施税收抵免政策。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抵扣境内的所得税款。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除可以选择按国别(地区)分别计算(即“分国不分项”),还可以选择不按国别(地区)汇总计算(即“不分国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其抵免限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采用“不分国不分项”方法使得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能够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