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纳税时可享受哪些协定待遇?

发布时间:2018-11-23 13:45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纳税时可享受哪些协定待遇?

双边税收协定通常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

(1)营业利润。“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累计超过6个月或183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免征境外国家的所得税。

(2)股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8%、10%、15%等。

(3)利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7.5%、10%等。

(4)特许权使用费。“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含设备租赁),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5%、6%、7%、8%、10%等。

(5)财产收益。“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财产收益,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定来源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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